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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告诉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做担保好在哪

作者:yll发布时间:2017-12-21 阅读次数: 1676

导读:自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规定》颁发后,全国已有超过700多家法院接受了保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相对于其他担保形式,保险担保好在哪呢?就让小编用一个案例来告诉你!


案例介绍

2015年12月18日,李某以胡某存在不当得利、情况紧急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00万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同日法院对胡某银行存款400万元实施保全。后胡某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听证后裁定确认该保全不当并撤销保全。由于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5年12月4日胡某与某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合作社出资,并交20万元定金,且应于2015年12月21日前支付900万元,如不能如期支付,需承担300万元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损失,且收取的2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胡某在与合作社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出资款,合作社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定胡某向合作社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20933元。


2016年4月13日,胡某因李某的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导致其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向合作社支付出资款,构成违约支付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

1、实际损失305.5933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因被强制执行造成征信影响不能向银行贷款的收益损失200万元;

3、律师费8000元。


最终,李某律师结合案件的所有材料,根据胡某举证的银行流水,找到案件关键证据,以资金流向的时间节点作为案件突破口反驳原告关于损失金额的主张。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律师的观点,认为从胡某的银行账户流水的时间节点来看,胡某支付给合作社的300万元损失与李某申请保全的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关联性,胡某支付的违约金及仲裁费、执行费,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主张的200万元损失及律师费8000元,无相关证据证明,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酌情认定保全期间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损失,金额仅为4833.33元。


很明显这是一起诉讼保全错误的案例,但由于李某选择保险担保形式,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担保,降低担保成本

常见诉讼保全担保形式有保证金、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而法院接受度较高的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金和银行担保形式。根据案例,若李某选择保证金担保形式,则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保全同等价值的现金,也就是400万元保证金。若李某选择银行担保形式,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额度,此外银行在提供担保服务时,为了控制风险,某些情况下会要求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选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它基准费率一般在1%,相比直接用400万元保证金担保,就没有太大资金压力。而根据小编在百联保平台掌握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像李某这类400万元的保全金额,只需1.4万元左右保费。此外,相较于银行担保形式,保险担保申请手续办理也会更快些。


保全错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和其他担保形式除了具同等的担保功能外,它依然具备保险最基本风险转嫁功能,通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障内容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法院最终判李某赔偿胡某4833.33元,根据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障责任,李某最终赔偿款4833.33元可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如李某最初选择的是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则赔偿款最后还需李某自己承担。


此外,选择保险担保形式,一旦保全错位被提诉,保险公司也会尽最大能力协助被保险人降低赔偿,毕竟最终赔偿责任也会转移保险公司。


综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做担保,除了能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及时解决担保问题,还能转移保全错误造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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